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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朝阳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属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追求共同进步,创造社会价值;专注慈善、持续公益、传递爱心、共促和谐。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来源于湖南温馨置业有限公司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民政厅。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富基世纪公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济困助学。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各种弱势群体,积极参加政府的乡村振兴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扶老携幼。倡导爱老抚幼,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教,困有所依,难有所助,鳏寡孤独皆有所养。 (三)紧急救助。开展赈灾援助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各类帮扶与灾后重建。 (四)社会福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资助和新办安老、助孤、帮残等社会福利机构,参与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各类公益机构及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开展公益慈善相关研究。弘扬公益文化,普及公益理念,开展公益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撰有关公益事业的书刊、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届理事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不得同时在基金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2、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4、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所需的基金会资金投资运营、捐助及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5、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2、理事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五年内存续; 3、积极参加和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 4、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理事有义务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基金会资产合法、有序运作,保证基金会的资产安全。 (一)基金会的投资必须以基金会法人身份独立进行,必须遵循审慎原则。投资方式:可以委托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格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也可以选择可流通的国债、基金或证券等进行直接投资,实现基金增值并保持流动性。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二)基金会的投资须在充分调研、论证后方可进行; (三)基金会投资的初次合作者,基金会须2人以上亲自到对方机构进行考察,了解其资质、信誉及业绩等,必要时还要向证监会了解情况,请法律顾问调查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运作方式的合理、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会的投资须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2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短期投资由基金会法人代表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时通报投资情况及投资结果; 2、21万元至100万元(不含)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投资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进行,并在下次理事会时通报投资情况及投资结果; 3、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无论期限长短,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进行; (六)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须定期向理事会汇报,重大而紧急情况随时汇报,必要时召开理事大会,根据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决定投资活动的续、止; (七)投资活动结束后,须向最近一次理事会报告投资结果。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魏朝阳投资的公司及其合作单位的自愿捐赠; (二)特定对象的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益慈善捐赠; (二)所设奖项的奖励金; (三)对出于公益目的的调查研究项目给予资助; (四)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资活动; (五)开展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六)必要的办公和管理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二)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接受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捐赠;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捐赠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年度总支出的10%,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